新旧公文处理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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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照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上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二是《条例》由中办和国办印发,而《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因此,《条例》对单位负责人的办文职责要求减少了,对文秘部门的要求更具体了。三是《条例》的条目减少为42条,《办法》共57条。四是《条例》对《办法》的章条作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将《办法》的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

2、第七章《公文归档》整合成为《条例》的第五章《公文拟制》和第六章《公文办理》,《公文归档》不再单独成章,同时将《办法》中的“发文办理”部分分为“公文拟制”和“发文办理”两部分;又比如《条例》第四章将行文规则分为“向上级机关行文”与“向下级机关行文”两个层次来表述,结构条理性变强了,层次也比较清楚。五是对公文的保密工作作出了更严格、更详细的规定。20《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照表章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主要区别构成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的变化有: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

3、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一是《条例》增加了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条例》将《办法》的第四、五条合并成了第五条。三是《条例》将《办法》第六、八条合并成第六条。四是对一些表述作了修改,这些修改使文本的表述更加简炼、准确。(详见加黑标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

4、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

5、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0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6、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的变化主要有:第二章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是增加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文种也由《办法》的13种增加到15种。二是文种排列顺序发生变化。命令(令)由原来的第一位调到了第三位。 20(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

7、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

8、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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