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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碑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碑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5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碑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总额在30万元(
2、不含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与区长商议后直接审批,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突发性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商议后实施,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区发改委)补办项目手续。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政府融资的项目和政府监管的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
3、社会发展计划;(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四)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六)上级政府要求本级财政承担或部分承担的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式为全部直接投资和资金配套以及融资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能第五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成立碑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碑林区区长副组长:碑林区常务副区长成 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区财政
4、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区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确定、中期建设和资金管理及后期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兼任。第六条区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审核工程概算和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有关项目的其他工作。
5、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为:依据区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安排;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区基投公司)主要职责为:对使用政府信贷资金的项目进行融资,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区建设、经贸、卫生、教育、监察和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碑林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筹措。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
6、,可以是区级机关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由区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任务的责任单位(如各重大项目指挥部等)。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法人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九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上报区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市、区发改委审批后,完善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审查报告等资料。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区级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7、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已经被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取得项目建议书;(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四)经区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后并同意实施的项目。第十二条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二)已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区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在本年度建设的新项目;(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四)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内容涉及的,必须在本
8、年度内实施的项目;(五)政府监管的专项资金要求实施的项目。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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