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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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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保廉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海政[200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
2、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水利、能源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
3、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和招标文件、合同审核以及重大项目稽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现场签证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权限范围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区城管、经发、国土资源、科技、环境保护、规划、监察
4、等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后评价等程序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前期项目计划
5、,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财政局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凡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年度内实施的,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需附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
6、排,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且追加项目资金能够自筹解决的,报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后方可进
7、行建设。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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