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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99号2006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加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特制定《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民族贸易
2、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附件: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为管好用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国家批准的
3、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品、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和承担民贸县送货下乡任务、在民贸县设立贸易网点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第三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的原则。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扶持对象、资金用途和贴息方式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贴息资金。5(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信誉良好,运营规
4、范。(五)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第五条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改造;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第六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利息支付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贴息资金。第七条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三章资金申报及下达第八条每年年初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印发贴息资金申报指南。贴息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民
5、(宗)委提出,逐级申报。第九条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其中: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性质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网点改造或技术改造贷款;贷款用途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第十条5省级财政部门和民(宗)委对辖区内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在每年的8月15日前将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第十一条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在国家确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安排并下达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
6、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资金计划。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项目、造成贴息资金变化的,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申报程序及时报批。第十四条各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民(宗)委要密切合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定期将有关具体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备案。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五条对以弄虚作假等手
7、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或挪用、挤占贴息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5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结合本地实际,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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