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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更好7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和《
2、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7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3、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第三条对已纳入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了银行贷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资金。第四条财政贴息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贴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管理。第五条贴息资金的使用,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即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单位,(以下称“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借经办银行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有效证明等资料7,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项
4、目贷款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的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总规模、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3%。第七条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少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天数)计算贴息。第八条按照银行结息年度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年度为:从当年的6月21日到下年度的6月20日止。第九条未经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延长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办理了竣工决算或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逾期
5、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一律不予贴息。已经享受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再享受本贴息资金。第十条申报贴息资金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贴息资金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贷款银行签署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7(一)提供的正式文件应附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述、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情况。(二)项目资料。内容包括: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有效材料。第十一条实施单位提报的材料,通过的审查的,由财政部门
6、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照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额,下达贴息资金预算。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主管部门后,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贴息资金可单独拨付,也可集中拨付。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别以下情况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是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如果是竣工项目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第十四条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要根据本办法贴息资金范围、贴息期限等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防止重复、多头、打捆使用贴息资金问题。第十五条各地7要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层层
7、负责制度,严格审查相关文件、报表及资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效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贴息项目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六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事项填报贷款贴息申请表。对重复多头打捆等弄虚作假问题,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和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第十七条贴息资金属于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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