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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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00号   为了充分发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在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省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安徽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

2、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

3、)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 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第五条 对各地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财政对中央确定贴息的林业贷款项目,视预算安排资金实行定额贴息。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下达第八条 申报下一年度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时,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贷款单位(包括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下同)向县级林业主管部

5、门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级、市级的贷款单位,直接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时应细化明确到各贷款项目单位,林业小额贷款(含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单位汇总申报。第十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结合本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下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1),于每年12月3

6、1日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经国家审批同意后由省予以下达。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按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林业贷款贴息项目计划范围,对所属县(市、区)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具体要求见附件2),于每年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数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7、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确定并下达的贴息资金文件、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中央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及时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到市、县(区)财政局。其中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市、县(区)为单位切块下达。市、县(区)财政按省级审核下达的金额据实支付给林业贷款单位;支付给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的贴息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或“银行卡”发放到农户或个人手中。具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贴息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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