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终端示范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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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烟草公司XX县营销部“零售终端示范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局“卷烟上水平”的工作要求,推进我县零售终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和完善零售终端管理与服务,全面提升我县网络运行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零售终端示范店”活动,为保证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健康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示范店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经商经验和语言表达能力,经营卷烟两年以上,善于经营,在当地卷烟经营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并能亮证经营;(三)有固定的经营门店,且符合合理布局,门店标示明显,卷烟门店在25平方米,有专用卷烟陈列

2、柜台,且卷烟陈列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卷烟明码标价齐全,排列整齐美观;(四)示范店零售户卷烟零售价格基本稳定,合包售价严格执行零售指导价,条包售价波动不超过于零售指导价的5%,保持相对稳定的毛利水平。(五)示范店零售户卷烟库存保持合理水平,无大量库存积压现象,综合月度存销比不超过0.4,单品牌(规格)存销比不超过0.5。示范店零售户能够较好地配合烟草公司做好电子结算、送货小票粘贴、卷烟陈列出样、品牌宣传培育、卷烟市场调研、客户资料维护、市场需求预测等工作,连续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六)季度星级稳定在三星级以上;(七)服从工商及税务部门管理监督,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3、集团小客户、宾馆、酒店不纳入评选范围)。二、示范户评选程序(一)营销部根据市局(公司)的要求确定评选示范户的批次、数量,按适当比例分解到各市场部。(二)各市场部根据评选示范户应具备的条件认真筛选上报至营销部。(三)营销部经过审核后正式确定。三、示范户享受的待遇(一)由市烟草公司统一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公布;(二)卷烟紧俏货源供应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新品牌投放上列为优先考虑对象。(三)享受烟草公司提供的亲情化服务,包括在重要节日(生日)慰问等;(四)优先享受营销部组织的营销知识培训活动;(五)烟草专卖稽查部门上门检查频率相对减少。四、烟草“示范户”的职责(一)积极宣传烟

4、草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培育新品牌,引导消费。(二)示范店零售户卷烟陈列规范有序,卷烟展示宣传效果明显;品牌(规格)出样城市不低于30个、农村不低于20个。(三)示范店零售户的卷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签要按照统一要求,与卷烟商品对应。卷烟商品的陈列要讲究层次,按厂家、按类别,规范有序地摆放。(四)示范店零售户所售卷烟的价格一律按照烟草的指导零售价出售,不得低价竞销,也不得擅自抬高价格。(五)要讲究诚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六)在正常访销日内部不允许出现空订单和资金结算方面问题。(七)若属卷烟库存采集对象,要积极配合客户经理的库存采集工作,卷烟需求预测准确率要达到90%

5、以上。五、“示范户”的监督管理(一)市场部加强对“示范户”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的督导。辖区客户经理作为“示范户”、日常具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对他们日常的宣传教育、经营管理指导、提供优质服务、履约情况监督等职责。(二)加强对示范户的诚信教育以及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宣传教育,使“示范户”切实做到懂法并自觉守法经营。(三)加强“示范店”的形象管理,达到门面标识、商品陈列、明码标价、经营环境等形象上的统一,使之能明显区别于其他的卷烟经营户。(四)加强规范经营督管,重点加强“示范户”的进货监管、销售监管和价格监管,保证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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