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堂5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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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成立的要件可保利益的种类可保利益的变动可保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第十一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某种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

2、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合法利益法律所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通过贪污、盗窃、欺骗等取得的财产以及走私物品、违禁品都无保险利益。一经发现,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确定的利益已经存在(现实的利益)或可以确定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如经营性财产,除财产本身外,因该财产的存在就能通过对该才查的经营而获得正常利润,正常利润是能够实现的预期利益,这种预期利益能够作为保险利益投保。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利益如人们因某种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精神损害

3、等。可保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被保险人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汽车、房屋。合法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的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

4、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虽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但以财产为其履约对象。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持有可保利益、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等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险种时,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例如

5、: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以债务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实际具有利益。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其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作为投保人为其电视塔投保,并交付保险费。问该游客是否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为什么?该游客不可以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投保。因为该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从而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道德危险骗保为骗巨额保险赔偿金的杀人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活动诚实: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隐瞒、欺骗另一方信用:任何一方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内容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告知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

7、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案例1998年上海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投保

8、时隐瞒了病情。1999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案例保险公司应当拒付。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事实。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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