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口径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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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最新《劳动合同法》裁审口径解读方晓劳动关系法务-政策篇行政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析社会理解学者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1995]104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回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3司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2、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1996]24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汉)回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4来源:时代周报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8日16:13作者:王珏磊实施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法》,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再

3、度引人关注。在上海,一份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裁审规定”已在酝酿中,当地政府试图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灵活用工的机制,以应对经济危机的来袭。“企业半停工甚至停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至于降薪、减时工作,在上海,只要符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可以灵活处置。但在全国范围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工人协商解决。工人如果不同意的话,企业便很难采取降薪、减少工时这样的措施来应对危机。”心惊于某些地区遭遇经济危机的惨烈,“松绑”也许已成为上海市政府的共识。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周海洋即公开表示,现在,《劳动

4、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相继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修订工作显得较为紧迫。周海洋并不讳言情势的严峻,指出“既要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又要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带来的各种困难。”董保华透露,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裁审规定”将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灵活用工的机制,应是“裁审规定”的题中之义。新闻导读:上海酝酿劳资“裁审规定”5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用人主体·用人身份·劳动关系6【新闻】律所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吗?因为不同意劳动仲裁的结果,某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

5、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诉讼。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原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指出,首先,律师李某(原劳动仲裁申请人)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亦不用接受原告的监督管理,原告也无需向被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其次,从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原告仅仅为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双方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是由原告提供场所,被

6、告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关系,而非提成。原告指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是一种平等关系,并不具有劳动法立法旨意所体现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原告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法。综上,原告某律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50元。7(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7、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8(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解读:劳动

8、关系三要素之一,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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