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

ID:17550269

大小:30.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9-03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_第1页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_第2页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_第3页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_第4页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中裁审衔接问题  作者简介:杨晓惠(1980-),女,汉族,辽宁大连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学硕士。  于姝(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  鲍晓娜(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但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

2、遇到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在裁审衔接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以期使“一裁终局”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用,从而促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一裁终局”制度;裁审衔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程序法,其在保障《劳动

3、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于对“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的缺点考虑,《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设置了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劳动者没有异议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制度的施行对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增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信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调解仲裁法》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遇到

4、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下面将该项制度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方面遇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  适用案件范围是“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伊始即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该制度裁审衔接方面的关键问题。[1]只有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该制度在仲裁和诉讼的递进程序得以顺畅衔接,从而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虽然最高法院及部分地方劳动仲裁机构针对“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作出了一些解释性规定,但就此问题尚不存在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均认可的全国性

5、统一的规范。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小额仲裁案件和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下面分别就这两类案件分析一下现行规范性文件在“一裁终局”案件范围设定中的得失及对此问题的建议。  (一)小额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于“小额仲裁案件”的表述,既未表明是依据请求数额还是裁决数额,亦未说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分项计算确定抑或合并计算确定,因此各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理解做法不一,在实践中导致仲裁机构下达的终局裁决在法院不被认可,或者相反,仲裁机构下达的非终局

6、裁决被法院认为应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的上诉被直接驳回,致使裁审衔接很不顺畅。[2]这个问题自《调解仲裁法》实施之日起就被讨论良久,直至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法释(三)》)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通过上述措辞可见,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仲裁案件,无论仲裁裁决书中是否表明为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均

7、以终局裁决处理。  (二)涉及国家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适用的第二类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但因措辞比较宽泛,在具体执行上不容易把握,理解上也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几乎没有劳动者直接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形,而往往基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标准而主张相应的待遇或补偿。这些待遇或补偿落实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主要是指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3]。那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8、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案件范围可否认定为包含上述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