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

深圳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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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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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白皮书(2013-2017年)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救济、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自1986年我国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为推进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促进和实现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裁审程序的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和顺畅运行,已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之一。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自1980年建市以来,在社会经济建设方面

2、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一个经济发展速度与就业人口密度双高的外向型城市,深圳市劳动争议总量一直居于全国前列。为应对日渐严峻的劳动争议处理形势,深圳坚持勇于创新、先行先试的开拓者精神,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方面实现多个“全国率先”,如:2001年率先实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实体化,2004年率先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庭,2008年率先建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机制等。2016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建成了全国首个劳动争议裁审信息对接共享平台,裁审衔接的触角也从传统的年度数据总量对比向个案跟踪及类项分

3、析延伸。本白皮书通过总结五年来全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和裁审案件情况,剖析裁审衔接工作的成效及不足,探索进一步促进与—2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发展方向。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工作总体概况(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发展情况。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起步于1986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深圳经济发展进入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科技产业转型的阶段,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频发,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量从1986年的54件飙升到2001年的16416件。为应对不断激增的仲裁办案任务,2001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国首个劳动仲裁实体

4、化办案机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局级行政事务单位)。历经了2004年和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建设力度不断加强。2013年,全市(含9个行政区、1个新区)已实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院)的全覆盖,基本实现机构内部立案、调解与审理的专业化分工。2017年,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市编办、市财委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争议专职仲裁人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结合仲裁工作准司法性特点,参照司法改革做法,探索推进仲裁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明确专职仲裁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仲裁辅助人员负

5、责立案、调解、记录、送达等办案辅助工作,仲裁行政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业务培训、案件督办等行政工作,并建立“以案配人、专业发展、以事定费”的仲裁人员长效管理机制,为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截至2017年底,全市在岗仲裁工作人员共计576人,其中专职仲裁员241人、仲裁辅助人员277人、仲裁行政人员58人。—24—(二)劳动争议审判机构队伍发展情况。2004年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劳动争议审判改革,于2005年4月成立了全国法院系统内第一个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而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

6、件及申请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2008年,罗湖区、福田区人民法院也相应成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力量配置不断加强。其他未专门设立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也由民事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及各派出法庭审理。2012年5月,为了快捷高效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全市基层法院设立速裁庭,集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纳入速裁机制得到了快速处理。2016年6月,市中院在基层法院推行速裁审理机制的基础上,设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速裁庭,60%以上劳动

7、争议二审案件得以快速审结。至此,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了一审、二审程序全程高效便捷审理。(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概况及特点。由于深圳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多,劳动关系相对复杂,争议案件频发,常年居高不下。下表是2013-2017年期间,全市仲裁机构与两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情况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劳动仲裁统计口径为:劳动者人数于10人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个案,每1件案件等于1人;劳动者人数于10人以上的案件,属于集体争议,无论人数,均为1件,劳动仲裁涉及人数大于仲裁案件数,故分别列出仲裁机构每年

8、的收案数量和所涉及的人数;而法院基本上是一人一案,但部分也是将同时起诉的众多劳动者列为一件案件审理。。表1:2013-2017年全市仲裁机构与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单位:件)仲裁案件一审二审案件—24—案件立案数涉及人数终局裁决普通二审案件撤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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