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山东、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比较

国家、山东、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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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山东、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比较(附三份文件)层级国家层面山东省江苏省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鲁人社发〔2018〕3号苏人社发[2018] 32号发文时间2017年11月8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2日文件类型意见实施意见转发通知总体要求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表述一致)充分认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受理范围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表述一致)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帐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

2、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变更参保地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立案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仲裁委员会要逐步实行集体争议“一人一案”登记制,进一步提高制度案件数量裁审衔接的精确性,并就集体争议的处理,

3、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会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高级人民

4、法院提出意见建议。未经仲裁程序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表述一致)仲裁委员会对未经仲裁程序,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依法及时处理。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

5、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对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继续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应继续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及时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程序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

6、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对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且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等材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

7、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执行程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

8、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要依法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及裁决书的送达回执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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