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衔接工作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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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交翩料为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联动协调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增进裁审相互了解,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统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明晰裁审标准,统一裁审尺度,规范裁审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准确性,以切实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区人民法院、区仲裁委今天召开我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现将近年来劳动仲裁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一、劳动仲裁工作总体情况1、人员编制情况目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有仲裁员X人,其中硕士

2、研究生X名,大学本科X名,均参加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取得仲裁员证。2、2011年-2012年案件处理情况2011年-2012年,仲裁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8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7起、工伤待遇类争议105起、劳动报酬类争议13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25起、社会保险类争议85起、双倍工资类争议10起,其他类争议5起;结案258起,其中调解132起,撤诉49起,裁决77起,调解率为70%,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711.82万元。二、劳动仲裁具体工作开展情况1、逐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完善案件卷宗管理。

3、2、案件处理过程中着重调解、优先调解,加强部门联动,与司法局、信访局、人民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协作,动用多方资源,调解处理案件。3、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4、发挥劳动监察“两网化”、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并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45家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并通过开展调解员培训、案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调解水平,推动在基层、在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5、借助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6、加强劳动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制作典型案例宣传册、举办专题讲座、上门服务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完善

4、规章制度,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三、目前需要研讨沟通的问题(一)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对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需统一尺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劳动仲裁更倾向于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而人民法院则更加注重于整个法律体系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劳动争议判例。由裁判依据的不统一,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仲裁和法院判决时由于所适用的裁决依据不同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的尴尬局面,损害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具体有:1、仲裁时效的认定(1)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认定。(2)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仲裁时效,''应当知道”如何判

5、断。法律公布施行,是否可以推定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应当知道。2、受案范围的认定(1)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导致其因病致残或死亡,又无法认定为工伤的,追究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或直接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2)社会保险争议受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经仲裁裁决后的法院执行问题。(3)个人以提供劳务形式承包用人单位主要工作内容,产生报酬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按劳动争议处理?(5)用人单位注销前发生的

6、劳动争议是否受理?3、劳动关系认定(1)建筑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支持?劳动者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否支持。(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

7、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还是劳动关系处理?(3)内退人员劳动关系认定。(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劳动关系认定(5)在校学生,未通过学校安排,自发勤工俭学,发生劳动争议,是否让劳动关系处理。(6)“两不找”案件劳动关系的认定,该段期间社会保险、生活费的处理。4、管辖权认定:仲裁委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对于本地企业在外地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否受理。(司法解释四规定法院认为仲裁委裁定错误的可以建议受理)5、劳动合同(1)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继续要求

8、支付双倍工资。(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当月发放的奖金、提成等。(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后的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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