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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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导致中华民国在1949年后的治权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1],故国民大会于1991年在宪法本文之外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因应当前国情。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计分十四章。宪法本文的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

2、并明列基本国策等民国初年立宪主条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1923年宪法  北洋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               五五宪草    安福宪法               期成宪草    曹锟宪法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案                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建国时,一切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健全,国家仍然处于动乱之中,在这个情况下,孙

3、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它在中国历史中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立入法规。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这部草案的基础是临时约法,其中的规定使当时掌权的袁世凯非常不满,因此他不让国会讨论这部草案,相反地,他于1914年将国会解散,于5月1日公布了自己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

4、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编辑]训政时期立宪[编辑]五五宪草主条目:五五宪草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在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这部约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1946宪法制定经过会议时间参与党派内容结果宪草起草委员会1936.5国民党五五宪法草案宪政期成会1940

5、.3国民党,共产党[3]民主党派期成宪草[4]宪政实施协进会1943.11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对五五宪草修改意见政治协商会议1946.1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协宪草决议案宪草审议委员会1946.4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协宪草制宪国民大会1946.12国民党,民社党,青年党政协宪草小改后正式宪法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6、编辑]期成宪草主条目:期成宪草1938年秋,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为集思广益,团结力量,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成立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党派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其修正后宪草名为期成宪草。期成宪草的主要变动是增加国民大会议政会,作为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宪草逐渐偏向三权分立模式[5]。1943年,因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决定战争胜利后立即召开制宪国民大会,故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成立容纳国共两党[6]和民主党派的宪政实施协进会再度修改五五宪草。因参加者多为

7、国民党中央委员及国民党籍参政员等,故对五五宪草修改较小[7]。[编辑]政协宪草显示▼隐藏▲政协宪草国共争执与最终结果[8]1946年国共两党宪草争执与结果争执议题国民党观点共产党观点最终民国宪法人权保障间接保障积极保障积极保障国民大会有形国大无形国大有形国大国大职权选罢创复四权选举罢免两权暂有选罢两权立法委员选举国大选举人民直选人民直选政体总统制内阁制内阁制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无需负责负责负责司法行政权属司法院不属于司法院不属于司法院监察院同意权无需同意权有同意权有同意权监察委员选举国大选举省议会选举省议会选举地

8、方制度省县自治联邦省宪省县自治宪法修改有形国大无形国大有形国大国共两党在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上达成政协宪草决议案主条目: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和政治协商会议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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