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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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一、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照相机失窃案某商店经理A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D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某日,该商店的该批照相机被盗。A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A经理所投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A经理被盗照相机提出的索赔,发出拒赔通知书。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1、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

2、可以实现的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特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3、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所有权、经营权、用益权、抵押权、留置权。另外,还有责任利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3、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主对员工或合伙人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案例: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保险诉讼案何某(男)

4、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6年1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顾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某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在保险期内,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被抵押车辆

5、保险诉讼案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轿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0年初,在保险期间,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事故,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

6、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例:被保险人先残疾后身故索赔案2002年胡某以其妻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和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分别为20年和5年,经王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每年按期交付应缴保险费。2003年3月夫妻双方离婚,此后,胡某提出继续交付保险费,王某也表示同意。2003年5月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胡某和王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

7、司应如何处理?同年7月王某又因交通事故死亡,胡某以受益人的身份、王某的父母以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同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1)保险人的告知: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2)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如实回答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填写投保单、口头询问)——无限告知、询问回答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

8、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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