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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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1最大诚信原则2.2保险利益原则2.3近因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定义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的定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保险人)三最大诚信的内容(

2、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2、投保人的告之(1)立法形式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之:指投保人

3、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况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

4、条第1款;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第4款、第54条。案例:故意隐瞒病情违反告知案某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

5、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

6、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

7、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的告之(1)告之形式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之投保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XX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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