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嵩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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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嵩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嵩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嵩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嵩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嵩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

2、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县财政安排15万元“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7第二条县财政设立的15万元奖补资金,对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效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

3、施,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县财政局设立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账户,县教育局每年根据已在教育部门备案注册的民办幼儿园,在举办普惠性办园方面工作成效情况分层次给予奖补。第五条申请奖补资金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二)民办幼儿园收费在普惠性标准内;(三)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受到社会认可;(四)民办幼儿园在上年度办园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五)民办幼儿园在上年度收支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支出标准1、规模奖

4、对办学条件好规模在12个标准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一次奖励5000-10000元。2、教学质量奖县教育局每年要对全县各民办幼儿园进一次质量评估,对名列前一、二、三名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5000、10000、5000元的奖励。73、管理达标奖县教育局要制定民办幼儿园管理达标意见,对首次达到最高级别管理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局一次给予10000元的奖励。4、养老保险费补助对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县财政给予15%的补助。第七条各民办幼儿园在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教育局组织

5、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后,每年2月30日前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拨付资助和补助资金。第八条上级政府如有对我县民办幼儿园拨付资补资金,全额纳入县专项管理账户,另行制定奖补办法。第九条民办幼儿园要把奖补资金用于补充玩教、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第十条各民办幼儿园要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县财政局、教育局提交一份财务收支状况报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26日起实施。 嵩县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7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的若干

6、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1〕409号)精神,县财政设立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机制,对城区各幼儿园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用于城区各幼儿园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

7、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重点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校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第四条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政策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第五条享受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条件(一)享受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的幼儿园属纳入学前教育整体规划;(二)幼儿园收费在普惠性标准之内;(三)上报幼儿必须是进城务工子女;7(四)享受城市学前发展奖补的幼儿园上年度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第六条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一)受奖补的幼儿园所报人数必须符合进城务工子女奖补规定。(二)县财政局奖补资金加上级政府奖补资金之和除以当年符合奖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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