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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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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
2、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第四条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
3、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
4、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第四条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
5、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第四条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第五条事后奖补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
6、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申报“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并说明理由。第二章支持方式、范围及额度第六条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第七条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及额度。(一)科技类项目。1.支持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
7、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获批三年内,新药年销售额进入省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一、二、三类新药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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