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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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2]11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工伤人员治疗、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人员治疗,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统筹行业及其参统职工。三、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的原则:职工发

2、生工伤,应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就近抢救送往其他医院的危急伤员,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往工伤定点医院,遇伤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转定点医院的,应及时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四、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业职工医院,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工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

3、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10-六、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具备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条件的书面报告;(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七、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然后,由工伤保险经

4、办机构与具备定点资格的医院签订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每2年签订一次,一般于协议到期前一个季度进行。续签协议的程序为:(一)工伤定点医院提出续签协议意向书;(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签订协议;(三)向社会公布工伤定点医院机构名单。八、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既要考虑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事务经办的需要,更要考虑工伤人员救治方便,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九、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标牌,标牌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样式附后)。十、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诊疗项目、工伤人员药品目录出台之前,我省工伤人员住院、门诊用药及诊疗项目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5、执行,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应报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但工伤急救的用药、输血及工伤急救的诊疗项目除外。十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伤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产常规药品能达到治疗目的,就不用特殊、进口药品;(二)常规检查、治疗能达到目的,就不用特殊检查、治疗;(三)一种检查能明确诊断,就不用其它检查。-10-十二、工伤住院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报销费用。工伤病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缓解,生命指征及监护、监测指标稳定24小时,符合离室条件者,应当转入普通病房。凡未按规定住超标准病房的,超标

6、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十三、因工伤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由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工伤抢救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检查、治疗,再补办手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1)动态心电图;(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3)磁共振成像装置(MRI);(4)高压氧舱;(5)彩色多普勒仪;(6)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7)彩色超声波诊断仪;(8)其它高于200元的物理治疗。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用自理。十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进行治疗的,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诊断,

7、医疗机构和医生签署意见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旧伤复发治疗仍遵循定点医疗的原则,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十五、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同时治疗非工伤疾病的,非工伤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十六、未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药品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十七、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填写《云南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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