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印发地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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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申请印发地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哈地劳社字〔2003〕91号行署: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地区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在征求财政、经贸、工会及老干局等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现上报申请印发。妥否,请批示。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哈密地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地直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保持不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干部、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和《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的意见》(新政办发[2002]14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离休干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医疗保障内容按本办法实行管理,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第三条离休干部医疗费筹集办法(一)设立地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专项基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独管理,统筹使用的办法,专项用于离休干部的医疗。离休干部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000元筹集,离休干部医疗费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进入财政专户,医疗统筹费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建立地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及调整机制,医疗费用出现缺口,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行署;同时,对离休干部下年度医疗费上缴数额将根据上年

3、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水平,结合地区医疗消费的增长情况作相应调整。(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执行。各单位应于每年的元月二十日前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不能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单位,可于每年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之前分两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三)地直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应在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计提。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以10000元并每年递增15%为标准,统一按五年提取。企业清算组应将所计提医疗费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年度划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如变现计提不足和无法

4、变现计提的,由清算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行署。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离休干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确定为离休干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离休干部个人可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选一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一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可以变换一次。离休干部就医治疗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离休干部医疗证》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五条为离休干部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因病用药”的原则,门诊一次处方量为一般疾病三至五日量、

5、慢性病七至十日量,特殊慢性病最多不超过一月量为限。住院病人出院带药参照上述药量执行。第六条离休干部就医诊治,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第七条离休干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采取记帐方式,即离休干部个人不缴费,定点医疗机构先记帐,然后将费用单据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统计,处方单独装订备查,住院付费清单单独装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离休干部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6、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办法,同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与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担负离体人员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的执行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待遇,对于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采取按月拨付同时结合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方式。(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

7、的离休干部门诊及住院单据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将应付费用总额一次性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二)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在年度内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条离休干部转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一)地区范围内转诊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区域内转诊审批表同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备案,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二)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转区域外的,须经定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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