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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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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1-30【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 第1条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依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处理个人资料,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局各处室以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应由承办人员担任档案负责人。并将个人资料档案名称、档案负责人及其职务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综合计划处汇整。 前项承办人员有数人时,应推定一人为档案负责人。 第3条 个人资料档案负责人之职责如左: 一受理当事人依本法第四条之请求事项。
2、 二依本法第十条公告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条维护个人资料之正确,并应适时更正或补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条维护个人资料档案之安全。 五严密管理个人资料档案。 六其他有关个人资料档案之管理事项。 第4条 本局各处室人员对个人资料之搜集、电脑处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之情形,不得为之。 个人资料依有关法令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由档案负责人填具报告书(如附表一)陈奉局长核准后行之。 附表一: 行政院新闻局利用或传递个人资料报告书 说│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如欲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含内部使用及
3、提供当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或欲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学系统或其他电磁 │系统等经由通信网路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由档案负责人按本报告 明│各栏分别填列,并检附拟利用之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一并呈核。 ┌────┬────────┬────┬───────────┐ │个人资料││个人资料││ │││档案保有││ │档案名称││特定目的││ ├────┼────────┼────┼───┬───────┤ ││□特定目的外利用│个人资料│申请利││ │个人资料│□内部使用│利用者或│用或收││ ││□提供当事人以│收受者名│受
4、时间││ │使用情形│外第三人│称及国别│、地点││ ││□国际传递利用││││ ├────┼────────┴────┴───┴───────┤ │利用或传││ │递个人资││ │料用途说││ │明││ ├─┬──┴─────────────────────────┤ │处│一□拟同意□拟不同意│ │理│二理由:│ │意││ │见││ ├─┴──────────────┬──┬──────────┤ │谨呈│会办││ ││单位││ │报告人:│意见││ ├─┬──────────────┴
5、──┴──────────┤ │局││ │长││ │裁││ │示││ └─┴────────────────────────────┘ 第5条 前条为国际传递及利用时,应注意接受国对于个人资料是否有完善之法令加以保护。 第6条 本局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有变更时,档案负责人应于一个月内将相关事项公告,并副知本局综计处。 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 │行政院新闻局保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档案相关事项│ ├─┬─┬─┬──┬──┬──┬──┬──┬
6、──┬──┬───┤ │编│个│保│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个人│国际│受理查│ ││人│有│资料│资料│资料│资料│资料│资料│传递│询、更│ ││资│机│档案│档案│之类│之范│之搜│通常│个人│正或阅│ ││料│关│利用│保有│别│围│集方│传递│资料│览等申│ ││档│名│机关│之依│││法│之处│之直│请之机│ ││案│称│名称│据及││││所及│接收│关名称│ ││名│││特定││││收受│受者│及地址│ │号│称│││目的││││者│││ ├─┼─┼─┼──┼──┼──┼──┼──┼──┼──┼───┤ ││││
7、││││││││ │一│││││││││││ ││││││││││││ ├─┼─┼─┼──┼──┼──┼──┼──┼──┼──┼───┤ ││││││││││││ │二│││││││││││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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