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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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制定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二)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对用工管理的总体要求,有效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提高劳

2、动生存率。(三)坚持创新机制、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四)坚持分级负责、精细管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明确企业的用工管理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从业人员。第二章企业用工形式9第四条**企业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有合同用工、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实行分类管理。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内容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用工形式,建立合理的用工结构。

3、第五条合同用工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目前的实际情况,合同用工按A类和B类进行分类管理。第六条劳务用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到企业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七条非全日制用工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在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4、动者。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可以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第九条**企业在编制定员计划内,岗位出现临时性空编可以使用劳务用工进行替代。第三章合同用工第十条企业与A、B类合同用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省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范本为基础,结合本局实际,细化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依法对合同用工进行管理。第十一条9按照管理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州局领导班子成员与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州局签订劳动合同。其它A类合同用工由授权委托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企业与A、B类劳动合同用工协商

5、一致,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签订三年的有固定期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用工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履岗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或违反**企业规则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A类合同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参保,医保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在属地根据地方政府规定参保。第十五条B类合同用工由省公司实行计划管理,原

6、则上不再增加。第十六条曾经有过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原聘用工,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签订合同手续。第十七条B类合同用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在属地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第十八条**企业可根据工作需求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务用工第十九条企业可在一般生产岗位以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用工。上述9岗位出现缺员情况下,经省公司批准的新增人员实行劳务用工。第二十条新增的劳务用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庄、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语言沟通点顺畅,口齿清楚。放宽条件的人员上

7、岗后不得调整到城市内工作。(一)城市营业员(含储蓄等):18-27周岁,日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城市投递员:男18-30周岁,日校中专以上学历;女18-27周岁,日校高中以上学历。(三)城市其他岗位:除营业员和投递员岗位外,城市其他岗位原则上不批准增员,确需增员的,比照城市营业员标准。(四)农村营业员(含储蓄):18-27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特别偏远的农村可放宽到高中或相当学历,男生年龄最大放宽到30周岁。(五)农村投递员:男18-30周岁,高中以上学历,偏远农村最大放宽到35周岁;女18-27周岁,

8、高中以上学历。第二十一条企业使用劳务用工,应通过社会上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数额与结算、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对劳务派遗单位是否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9第二十四条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其缴纳,**企业根据劳务派遣的约定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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