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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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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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或集体土地征收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进行管理,储存一定建设用地,以供应、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

2、需求的行为。  1、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付资金收购而储备的土地。  2、红线储备:即政府对一些成片旧城改造或腾迁的地块,按红线规划交给储备机构运作、拆迁、公建配套后,按需求推向市场。  3、信息储备:对一些不急于收购储备的地块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进行信息储备,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实物储备。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储备,应坚持规划先导、计划收储、统一管理、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副秘书长担任,国土、建设规划、

3、计划、城管、财政、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政策;  (二)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四)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第六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市(县)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及前期整理的工作机构,隶属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七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收购储备计划,对单位和个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

4、时进行实物收购,并对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备管理;  (二)根据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建立土地储备库;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增加实物储备土地入库量,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库管理;  (五)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管理、使用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做好储备土地整理工作、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  (七)掌握土地市场需求信息,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收购储

5、备及供应情况。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及时进行实物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

6、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依法收回的土地或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集体土地。  因规划或收储资金制约而不能进行实物储备的土地,采用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前向土地

7、储备机构申报:  (一)企业迁移或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闲置土地;  (二)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  (三)需要流转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的土地,由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收储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收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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