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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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0428(颁布时间)20030528(实施时间)市政府令第205号(文号)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三章 土地储备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经2003年4月28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2003年5月28日起施行。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

2、、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拆迁、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土地收购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储备中心统一收购:(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实施城市规

3、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土地出让后因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六条 储备中心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土地收购公告;(二)受理土地收购申请;(三)持土地收购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四)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五)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六)与被收购

4、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七)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 土地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证明;(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七)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建(构)筑物权属、权

5、利的合法凭证;(五)土地平面图;(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现状(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抵押、租赁等);(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土地收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收购划拨土地,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用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方式收购。收购土地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待政府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按6:4比例分成。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划拨土地收购,应采用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格50%和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格的现值计算。第十一条 收

6、购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补偿,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不再补偿。第十二条 收购出让土地,应根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采用土地置换方式收购土地的,土地被收购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储备中心结清土地差价,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四条 收购土地涉及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五条 收购被规划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储备中心可实行保本收购,收购成本由财政部门从下一年度土地收益中列支或由新土地使用者支付。第十六条 被收购土

7、地范围内的废弃铁路专用线及其附属物,按其残值补偿,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优先收购。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有争议的,由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与争议人协商解决,在协商未达成协议前,储备中心可以先行收购土地,权属有争议部分的补偿费,可以先存入银行,待争议解决后,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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