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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
2、,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三条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
3、行信息储备。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其他依法
4、可无偿收回的土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二)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三)盘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申报转让成交价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五)其它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采取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对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进行公告,原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及有关资料。第十二条采取
5、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权属核查。对应当收购的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地上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二)确定规划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方案报批。根据土地调查状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签订协议。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五)权属变更。根据收购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第十三条
6、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办理;(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的20-40%给予补偿;(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四)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五)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手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
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所有用地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然后进入市场,不允许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第十六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如在短期内不能出让,可将其进行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所获收益可视同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过人应当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安置。第十八条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市
8、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第十九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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