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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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2、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管理土地二级市场。严禁多头供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转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13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的土地经营机制。城市

3、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根据需要供应土地,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

4、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再按规定程序实行出让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3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

5、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购储备计划对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它增量土地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后依法公开出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13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

6、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

7、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市政府签署是否同意收购的意见;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

8、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13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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