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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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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277号)、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3、: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的主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市国资公司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审计、监察局负责对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实行监督。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一)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
4、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收购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四)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5、 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277号)、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7
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
7、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的主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市国资公司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审计、监察局负责对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实行监督。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一)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
8、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收购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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