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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山西”,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
2、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 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3、 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誉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誉A级企业。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誉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 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4、 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未按规定期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省局设立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机构
5、,在省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依据工作标准开展本市(地)、县(区)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 省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AAA级企业的评审和AAA级、AA级企业的审批;市(地)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机构负责AAA级、AA级企业的申报受理,AA级企业的评审和A级企业的审批;县(区)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机构负责A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质量信誉AAA、AA、A级企业的证书、牌匾由省局统一制作,分级发放。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组
6、织开展。 第十一条 申请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按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明确申报级别,向所在的市(地)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其中AAA级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地)局受理并汇总后统一提交省局。如经审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4人组成。评审小组
7、成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作出评审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评审合格的企业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质量信誉AA级等级申请后,可以免于评审: 1、近二年内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 2、获得山西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地)、县
8、(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的企业,可以适当简化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且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并由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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