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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通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来源: 作者: 日期:09-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通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等法
2、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通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
3、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
4、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农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5、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吉林省通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来源: 作者: 日期:09-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通化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
6、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通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在建设
7、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内农村宅基地
8、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农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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