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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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翻建等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细则

2、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村组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二)因婚姻、收养、血缘等关系,经当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村、组的农村居民;(三)本村委会、村民小组输送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服役8年以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军校生除外);(四)户籍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3、(五)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到当地的农村居民;(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下列人员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行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二)户口仍在村委、村民小组原籍的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二)在部队已转干的军人;(三)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本村组农村居民;(四)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在

4、原籍有宅基地的(俗称留根户)。第四条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高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具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五条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以及村庄规划。 第六条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七条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农居点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

5、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第八条各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按照我市镇村布局规划和自然村分类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发展村庄。鼓励在原地有序翻建房屋;不具备翻建条件或受村内基础设施影响不能原地翻建的,允许利用村内的建设用地以及规划扩建点新建房屋。一般村村庄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翻建房屋,可以申请在本行政村辖区的规划发展村庄内新建住房。所在区域已规划确定统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农户分散建房申请。第九条一般村农

6、户异地新建后,原宅基地由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并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产生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由镇或村优先使用。第十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安排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  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中“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社员身份为前提,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建房申请户。户的界定:以家庭户为单位。具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宅基地面积包括

7、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鼓励双拼或联排户型。原址翻建的,不得影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无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要求的家庭分户后新成立的村民家庭户可以无房户论;  (二)危房户——是指现有住宅经有关部

8、门鉴定为C级以上(含C级)危房的村民家庭户;  (三)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村民家庭户;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户原住房位置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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