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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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35m2。实施旧村改造、

2、、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地限额。  (二)建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1、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2、现役军人(不含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人口;  3、违反计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人口。 (三)宅基地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包为界,接拼的以墙

3、中或柱柱中为界;  2、挑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3、由二户或二户以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其余为共用面积;  4、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积。  (四)符合立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房拆建、

4、迁建时,应核减超超限额部分。  (五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可申请宅基地:  1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重建的;  2、实施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迁的;  3、现有宅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扩建的;  4、已具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的;  5、经县人民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家落户的;  6、离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回原

5、籍定居的;  7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有规定的。## (六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造的除外;  2、出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基地的;  4、子女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地的;  5、拟实施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规

6、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理结案的;  8、其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的。 (七)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使用权:  1、自批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除外);  2、报批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宅基地的;  4、骗骗取

7、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地的;  5、其他应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的。 (八)为乡(镇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偿。 (九)农村村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设规划许

8、可证或建设用地规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十)经批准回乡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他人员申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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