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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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6〕21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2、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 

3、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

4、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

5、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6、;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

7、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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