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ID:39972899

大小:3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24日17时46分287 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7]132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0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九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

2、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价格、土地储备、金融、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

4、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经济适

5、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6、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7、,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在标价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8、各有关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