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商兼营信托业务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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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信託業法第三條,開放具備一定資格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並授權主管機關就該信託業務特定項目之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不予許可與廢止許可之情事、財務、業務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並於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訂定發布施行。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者,其負責人之消極資格,已於各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相關規定中規範,為避免相互扞格,毋須再

2、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有關信託業負責人消極資格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一、刪除第五條第七款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檢具其負責人無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聲明書。(修正條文第五條)二、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者,其相關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相關規定,惟該準則乃所有信託業(含兼營者)均應適

3、用,故無需重複規範,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九條)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證券商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

4、二、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應檢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第五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檢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證券商檢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二、證券

5、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應檢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之負責人,其應具備之消極資格條件已有規範,為避免相互扞格,毋須再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之規定,爰刪除第七款。4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應檢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四、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聲明書。五、營業計畫書。

6、六、信託契約範本。七、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三、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應檢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及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該業務之文件。四、聲明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聲明書。五、營業計畫書。六、信託契約範本。七、負責人無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八、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第九條(刪除)第九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

7、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督導人員、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應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除第三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以外之規定;其內部稽核部門主管,視同督導人員。一、本條刪除。二、4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者,其相關人員應具備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適用「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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