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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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八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本辦法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經本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者,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一、本條新增。二、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

2、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顯無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需要,爰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條廢止其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許可。三、第一項所定經金管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之期限,係為降低對已經金管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之衝擊,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發布前未開辦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給予二年之緩衝期。四、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證券經紀商及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

3、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本辦法之適用規定,爰此,該等事業於經金管會許可並完成換發營業執照或完成登記二年內,亦適用本條規定。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鑑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除出借有價證券外,尚有借券交易,第6頁,共6頁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證

4、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六、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二)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三)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四)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五)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七、非經明確告知客

5、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並敘明得投資數量者,不得投資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一、不得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有價證券。二、不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交易。三、不得為放款。四、不得與本事業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其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交易行為。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不得投資於本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六、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6、)投資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二)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三)投資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四)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五)出借有價證券。七、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並敘明得投資數量者,不得投資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八、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原僅規範出借有價證券應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考量借券交易之性質類似融券交易,宜比照信用交易及出借有價證券之規範,須經客戶同意,始得

7、為之,爰明確規範借入有價證券亦應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二、為提高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配置及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之調整彈性,爰參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係授權金管會訂定之立法例,將原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列禁止規定不再逐項列示,改以授權金管會另定,合併修正為第八款。三、原第一項第十款移列第九款。四、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第6頁,共6頁八、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不得違反本會規定之種類及範圍。九、不得為其他法令或本會規定之禁止事項。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稱承銷

8、之有價證券,包含證券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未處分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一)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二)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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