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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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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壹、本注意事項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貳、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或選擇權,係指其價值由有價證券所衍生,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所稱可運用資產,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扣除已投資有價證券總市值後之資產。參、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並依下列
2、規定辦理:一、投資於國內、國外或國內外之股票型及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或選擇權。投資於國內、國外或國內外之平衡型及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二、個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否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應依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指派具備相關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專責交易之決策及執行;基金經理人並應接受至少六小時以上之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之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從事上開交易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七頁,共七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基金從事相關交易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時,應委託經本會許可之期貨商為之,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結算、交割或履約等相關事宜。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託與事業本身或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商資格者為期貨
4、或選擇權交易,但支付該期貨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期貨商。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基金可運用資產扣除依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持之最低流動資產比例。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
5、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三、第七頁,共七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除未沖銷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依規
6、定需繳交之保證金或權利金後之流動資產比例不得低於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保持之最低比例。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除依前第参項規定外,其相關規範及每營業日可運用資產之計算範圍規定如下:一、有關前第肆、一點所定每營業日持有多頭未沖銷部位限額之計算,得不扣除依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持之最低流動資產比率,並得加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該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及預計於次一營業日該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收現金股利以從事
7、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二、上開所稱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指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所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及賣出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所稱所收現金股利,指於除息交易日當日應收現金股利。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營業日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每一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貳、第七頁,共七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之避險交易,並應
8、遵守下列規定: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之百分之十五。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或存託憑證。二、證券投資信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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