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ID:39969615

大小:33.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_第1页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_第2页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_第3页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_第4页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4]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

2、的争议的处理,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原则)  人事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处理方式)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ZHONGCONGLIANG第8页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调解  第五条(调解组织)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3、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三)工会指定的代表。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  第六条(调解规定)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专门调解机构(以下统称调解组织)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调解程序)  当事

4、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调解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调解组织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行调解。ZHONGCONGLIANG第8页  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依照有关规定公正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组织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时限)  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调解组织应当自

5、争议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三章仲裁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市和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总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第十条(仲裁委办公室)  仲裁委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ZHONGCONGLIANG第8页  仲裁委办公室

6、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仲裁庭)  仲裁委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仲裁员)  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仲裁管辖)  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7、  经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  区(县)仲裁委因案件管辖发生异议的,由市仲裁委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ZHONGCONGLIANG第8页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

8、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五条(仲裁受理)  仲裁委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