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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烟叶税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教育费附加第三节烟叶税学习本章时,主要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优惠政策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注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烟叶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关系。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原理(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2、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纳税义务人与税率(一)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税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1.
3、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被查
4、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2.增值税免抵的税额。(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例】某市区一家企业2012年3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缴纳营业税2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税额。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300000+400000+200
5、000)×7%=900000×7%=63000(元)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税收优惠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
6、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5.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征收管理要点规定纳税环节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地点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三税”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三税的,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征代扣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期限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二、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
7、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实质上不是一种税收,但对纳税人而言,无论是缴纳或是会计核算都视同税收对待。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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