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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勞動基準法法令與實務主講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科員葉思延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2報 告 大 綱基本概念勞動契約成立與終止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請假退休職業災害工作規則勞資會議基本概念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4勞基法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基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勞基法§1)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守則…),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若低於最低標準,其約定無效。(民法§7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
2、之規定者,無效。)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5勞基法適用對象—行業別勞動基準法第3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一、農、林、漁、牧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擴大適用事業單位,負面表列方式排除部份適用行業及相關工作者。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委會逐步擴大適用的範圍
3、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98.1.1適用勞基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基法禁止之事項強迫勞動之禁止(勞基法第5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勞基法第6條)不得強制女性勞工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工作(勞基法第49條)※違反以上規定有刑責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適用勞基法後該注意事項勞工保險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強制投(勞)保單位。(勞保條例第6條)※即使與勞工切結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該約定無效。僱用4人以下之事業單位應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
4、(就業保險法第5條)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工退休金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相關勞健保投保暨勞退提繳單位開戶申請書(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就保及勞退2合1表格)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撥相關問題請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勞工退休準備金問題請洽本局勞資關係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048、3001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登記內容: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5、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雇主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勞基法第30條)簽到簿或出勤卡,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依規定雇主仍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2勞動契約成立與終止13勞動契約之成立書面或口頭:勞動契
6、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即可成立。勞動契約之內容可約定,諸如工資、工時、休假、資遣、退休、福利事項、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詳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契約內容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即為有效。(試用期也算是勞動契約的內容)※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14勞動契約當事人-勞工勞工:受僱用與具有從屬關係之人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基法§2)雙方是否具有「從屬性」:人格從屬性:工
7、作時間及地點受到指定、有接受管理考核及獎懲等義務、應辦理請假手續、對提供勞務之方法較沒有較大之決定權、通常有出勤記錄及差勤管理經濟從屬性:報酬是勞務提供之對價,勞工生存所必須。組織從屬性:勞務專屬性、有忠誠義務。具有委任關係,不是屬於勞工,依公司法登記之經理人。(公司法§29)全國商業總會促進商業團體會務發展研討會2010/11/23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勞動契約相對人:事業單位(事業主)(獨資或合夥之商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公司)-權利義務的主體。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經營之負責人」(老闆)、「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主管)-代表事
8、業單位行使職權之自然人。老闆或主管代表公司告知勞工被資遣,勞工應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而非自然人。全國商業總會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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