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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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推翻了清政府湖北地方政府,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次年元月1日在南京建立全国性的临时政权,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3月被袁世凯篡夺了领导权,建立了北洋军阀政府。1927年,蒋介石集团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叛变革命,建立了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如此,中华民国中经三个发展时期。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共四章21条。(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

2、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后,依据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该政府成立后,就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中国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4、《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分7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2)《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

5、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3)《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傍的民主精神。(4)《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2.《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

6、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

7、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3.《临时约法》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意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三、“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1.

8、“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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