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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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北京政府(北洋政府):袁就任,孙辞任,民国政府由南京迁北京袁死后,先后由北洋军阀的皖(段)、直(曹)、奉(张)执政1第一节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其立法思想,也是其法律特征一、兼采中外采中:清末之法,与民国国体不冲突者取西:西方之法,对民国建设有用者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中西合璧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采中:袁本为清末“礼法之争”时的礼教派代表取西:已不可避免2二、隆礼重法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礼法并重,不分主次:朱熹提出,明朝已用

2、3三、特别法优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于”是常规,但宋明后是“超于”)单行法优于基本法命令、指示更有用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混战内有争权夺利、外有起义暴动守法和违法:一样灵活多变4第二节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一、宪政立法孙之后,袁、段、曹、蒋均有其宪法,可叹择其要者: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1913)又叫“天坛宪草”,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名起草者:孙势所控国会(下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目的:限制袁世凯结果:被袁废除5背景:民国政府迁都北京后(1912,4),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912,8)依该法成立了国会

3、——参众两院国会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天坛宪草”6内容:原则——民主共和、三权分立条款——国会:两院制,高于总统,不可解散政府:责任内阁制意义:上承而高于孙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世的宪法至少条款上不便有违于它72、《中华民国约法》的炮制(1914)又叫“袁记约法”起草者:袁氏“约法会议”目的:复辟帝制结果:被曹废除袁认为:民主就是无主共和就是不和8背景:袁废除“天坛宪草”,解散国会成立“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约法会议”)该“约法会议”依袁指令起草了“袁记约法“(1914年5月)9内容:取消责任内阁制,不设总理(实行

4、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和参政院(≠参议院)(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然立法院终未设立)袁大总统:酷哥10实质:废除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复辟帝制行政:无总理,总统就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立法:计划设立立法院,但总统决定其开会、闭会、解散终未设立立法院,由参政院代其职权,但总统任免其院长副院长司法:总统任免法院院长、法官军权:总统为三军大元帅“总统”=皇帝113、《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1923)又叫“贿选宪法”起草者:曹氏国会背景:袁、张复辟失败,袁被气死,护法、护国运动500名国会议员各受贿5000元而制订

5、宪法,选举曹锟为总统讥:“猪仔国会”、“贿选总统”、“贿选宪法”12内容:中华民国永为民主之国,民主国体不得修正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政府总理、国务员向国会而非总统负责地方政府有相当自治权,省、县议会有立法权13意义:虽有贿选色彩,但否定了“袁记约法”宣示了民主共和成为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上回归孙之《临时约法》14名称时间制订机关意旨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孙时参议院为正式制宪做准备被袁废除《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3孙势所控国会上承孙时《临时约法》制约袁大总统未予颁布彻底流产《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6、1914袁氏“约法会议”否定“天坛宪草”被曹废除《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曹氏国会(“猪仔国会”)上承“天坛宪草”否定“袁记约法”首部宪法下启后世民国初期部分宪法表格15二、其他法律简介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颁布对象:对晚清之《大清新刑律》的修改修改者:袁时政府(1912)(删除些危害皇权之罪——与新国体抵触废止但又恢复原附于律典后的5条《暂行章程》)段时政府(1915,1918)(两次修改都未颁布,但为孙、蒋政府继承用到1928年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之时)16其他: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主要涉及惩治盗匪、维护

7、治安、军事刑法等恢复了废止之充军、笞刑多变之时好玩之代172、《民律第二次草案》和商法的修订《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对晚清之《大清民律草案》的修改,但未颁布实际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商法的修订:分别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对晚清之《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修订其他单行法规:涉及土地、矿山、森林、破产、海商、票据、税务等183、诉讼律的颁布起初:沿用清末起草、公布但未予实施的诉讼法典后来颁布了:《民事诉讼条例》(1921)《刑事诉讼条例》(1922)《行政诉讼法》(1923)中国法制史上正式颁布的诉

8、讼法典194、行政法规的制订国家机关组织法:国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取西另有:官制官规:九阶分位、考试之制等—————采中其他:治安戒严、惩治盗匪等20第三节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的设置民刑案件:四级法院1、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案件: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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