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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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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安全与法律罗惠如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思考输血安全吗?输血的风险是什么?影响输血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我能做什么?我做了什么?齐鲁医院因输血原因造成孕妇死亡案新华社2008年10月15日电10月8日,孕妇董明霞入住山东省济阳县中医院,9日上午9时多,清宫手术中突发大出血,在准备输血时,发现血型是Rh(-)O型血;11时多董明霞被送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院向血液中心申请血液,17时20分,4个单位(800毫升)的解冻Rh(-)O型血终于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济阳县中医院副院长陈跃说:“Rh(-)型血不是常规检查项目,医院事先没有做这项检测,也没有
2、准备相应血液。”山东省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介绍,9日13点10分,接到齐鲁医院用血申请后,立即把库存4个单位(800毫升)的冰冻Rh(-)O型血解冻后送医院。此案正在诉讼中。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李×输血感染丙肝司法鉴定结论山西省司法鉴定工
3、作管理委员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书摘要委托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委托日期:2007年3月21日委托事项:山西省××医院对李×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对象:李×一、案情摘要原告李×于1995年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在生产过程中因出血过多,被告医院曾对李×进行输血。2005年,原告发现自己感染丙肝。原告认为其感染丙肝系被告医院输血所致,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损失63870元。被告医院认为其在为原告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二、病历摘要李×,1995年3月21日因“停经9
4、+月”入住被告医院。1995年3月25日下午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考虑为“羊水栓塞”,血压曾一度下降至70/30mmHg,经对症处理病情好转,术后输血400mL。1995年4月2日痊愈出院。2003年,发现肝功能异常,2005年8月22日因体检发现“抗HCV阳性1年”住太原市传染病院,化验检查:肝功能异常,HCVRNA3.7×106cp/ml,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轻度)”。三、鉴定意见参阅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询问被鉴定人相关情况,经认真讨论,分析如下:1.据被告医院住院病例记载:产妇李×
5、,38岁,第一胎足月,为高龄产妇,术前血色素91g/L,剖宫产终止妊娠,术中胎儿娩出后,产妇自觉胸闷、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血压70/35mmHg,诊断:羊水栓塞,急配血400ml,此时有输血特征,但被鉴定人输血时为血压恢复正常3小时30分钟后,即被鉴定人返回病房输血时,当时产妇病情平稳,血压在正常范围,且术中、术后病程描述出血为350ml,输血特征不明显,此次输血欠妥。2.被鉴定人输入的血源来自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血液来源合法,输血操作无差错。李××诉264医院、太原市血液中心输血感染丙肝案(2002)迎民重字1328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系
6、山西省军区第六干休所离休干部,因病于1994年8月9日至同年9月25日间入住被告264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结石、冠心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期间,被告264医院为原告输入由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提供的血小板两袋,并在住院后期三次输入由北京军区后勤部供血研究所生产的人血白蛋白。1999年7月14日,原告因病再次入住被告264医院时,经检查确诊为丙型肝炎本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1999年被确诊感染丙型肝炎是事实,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264医院未
7、申请医疗技术鉴定,其提供的人血白蛋白合法性、合格性证据有明显瑕疵不足以印证其抗辩主张;被告血液中心采供血过程中也有采血检验程序、间隔期限及采血量的违规之处,且二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出院至确诊感染丙肝期间存在其它可能感染丙肝的不良行为或感染途径,故应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如下:一、被告264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药费二千八百元、交通住宿费八百元、营养费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四千元,共计二万二千六百元。二、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药费一千二百五十七元、交通住宿费五
8、百元、营养费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共计九千七百五十七元。非法采血造成64人感染丙肝病毒新华社2009年4月1日电贵州省平塘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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