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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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第4期兰州学刊No.42005总第145期LanzhouxuekanGeneral.No.145·法学研究·论影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因素胡继飞吴绍维(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目前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之理论可说是众彩纷纭,但对其之论述多为就事论事,尚无人系统地研究。下列五种因素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影响较大,它们是诉讼时效功能之设计、时效的立法例之选择、诉讼时效的性质的界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取得时效;请求权;诉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5)04-0153

2、-03诉讼时效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其起源于罗马法用范围影响不大,因为从司法效率角度讲,所有的权利都适用[1]之裁判官法中“时效诉讼”,笔者以为下列五种因素对诉讼诉讼时效最好,但显然该命题是荒谬的。其余三种功能都对时效适用范围影响较大,它们是诉讼时效功能之设计、时效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能产生重大的影响,下面将予以分述之:立法例之选择、诉讼时效的性质的界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第一种功能为追求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姑且称之为“稳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定功能”。因该功能之存在,则决定了若某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功能与其适用范围的联系之规制反而会造成不稳定,那它成为诉讼时效的规制对

3、象就“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原因与宗旨,是要使人不要纠缠于陈值得怀疑了。例如某些在性质上为持续性违法状态下所生之年旧帐的请求权。有些事实可能已经年代久远,一方也已长权利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此,诸如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依据,向对方主张权危险请求权等等之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就在诉讼时效稳定功利,这是民事交往所难以忍受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能中找到合理的根据。设若某人有房屋一栋,邻人在其紧邻然失色,对方欲举出对自己有利的免责事由并取得成功,虽然自己的土地上挖一深沟,影响房屋安全,如无论何种原因时效并非全然不可,但也属于难事。通常而言,此类要求或自身不期间经过,房屋

4、所有人不得请求排除危险,那么危险就会继续成立,或已具结完案。消灭时效的目的,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存在,房屋所有人与邻人的紧张关系也就会继续存在,并有可的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个保护手段,使其不需要详查能会酿成房屋倒塌或二人武力流血事件的发生。稳定功能可事物时就可以对抗不成立的请求权。消灭时效是达到目的的以说是诉讼时效之首要功能,在决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在其具体情形,如果消灭时效对实体不违背该功能。根据稳定功能,可以提出两个原则:(1)持续[5]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性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上例。(2)只需要义务人现请求权,这也是关

5、系人必须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因为如实地遵守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形式上有可能表现为作为。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由发生。如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实质是要不法占有人现实地遵守不侵害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他人之物权的义务,但形式上可能表现为将物返还原主),不[2]价也难说严酷。”德国民法典之《立法理由书》如是说。一般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反之则否,如恢复原状请而言,我国学者在论述消灭时效的功能或目的时通常会言及求权。以下几点:(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2)第三种功能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促进经济流便利法院审判

6、工作。(3)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转。”它有两个落眼点,一是从私事主体角度讲,要督促权利人[3]进经济流转。(4)保护义务人。考虑到历时很长的请求权所及时行使权利;二是从社会角度讲,促进经济流转。因此我们生的举证困难,赋予义务人以时效抗辩,允许其在法定期间后可暂且将其称之为“督促与流转功能”。从该功能角度讲,某[4]可以拒绝履行。由于本文论述之重点并不在于诉讼时效的些权利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为功能,而在于诉讼时效制度本身之目的与其适用范围之联系,共有关系之存在为社会生活之常态,法律并无必要督促权利因此对其论证过程就不再展开。如前所述,诉讼时效适用范人及时分

7、割共有物以解除共有关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共[6]围的确定要利于诉讼时效目的的实现,诉讼时效本身并不是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形成权,故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这目的,它所要完成的利于社会生活的功能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一点上笔者认为应只指按份共有而言。因在共同共有,若其不光其适用范围,所有有关诉讼时效的理论范畴,如时效完成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则共有人即无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之效力、时效期间的长短、计算都应当服务于诉讼时效的目因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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