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发200951号

江政发200951号

ID:39676750

大小:184.25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7-09

江政发200951号_第1页
江政发200951号_第2页
江政发200951号_第3页
江政发200951号_第4页
江政发20095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政发20095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政发〔2009〕51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1—江山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

2、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涉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提倡货币补偿,鼓励产权调换,严格迁建安置,安置地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有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江山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具体负责拆迁日常管—2—理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拆迁程序和政策指导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

3、当做好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处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发改(物价)、财政(地税)、建设、规划、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实施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的责任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市征地拆迁管理所备案。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

4、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二)建设、地税、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公证等手续;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三)工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3—(四)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归正”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

5、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当同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项目批准书、征地拆迁红线图和本办法,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征收

6、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将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评估单位等予以公告。第十条拆迁由拆迁人或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受委托的单位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与金额、违约责任等。—4—第十一条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按多数人选择确定,一个拆迁项目原则选定一个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

7、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房地产评估结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第十二条对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纠纷、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所有权人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就被拆迁房屋

8、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5—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且在拆迁时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限额内的面积,可作安置依据;对经处罚但超限额的只按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