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政发〔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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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HD00-2016-0016奉政发〔2016〕337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18-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

2、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

3、复补贴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全面加强残疾人民生保障,全力推进残疾人创业就业,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全面小康生活。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一)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

4、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18-(二)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机制

5、;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三)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医疗康复项目的规定,努力提高医保医疗康复项目服务能力,推动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低保家庭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低保家庭对象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全额支付,低保家庭以外对象由市财政给予80%补助。(四)健全残疾人福利

6、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18-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30%。2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

8、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0至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符合条件的7至18周岁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的,按当年国家人工耳蜗项目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电动轮椅车等其他残疾人自费辅助器具按当年公布的同类型号政府采购价给予定额补贴。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18-残疾人参加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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