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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校研字〔2009〕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条例》(校字〔20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各类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2、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三)坚持文责自负。在享受《知识产权法》中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同时,须对学位论文和其它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制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第五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一)研究生在发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有关工作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图表、观点等,均应在参考文献中明确注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页码等
3、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和版次等内容,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二)研究生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或署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投稿。(三)研究生学位论文中的发表论文清单必须是经过导师审阅后同意发表的学术论文。第六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三)伪造注释;(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
4、使用他人署名;(五)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行为;(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七)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十)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其他行为。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2道德规范
5、的行为进行鉴定。第八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罚(一)对研究生的处罚1.学术处罚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上批评、责令整改、延缓答辩直至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罚;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2.行政处罚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在职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导师的处罚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
6、假、抄袭剽窃的,除对研究生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其指导教师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招生直至取消导师任职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不再聘任为导师并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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