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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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科学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师生员工,以及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

2、动的人员。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也适用本规范。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8(一)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时,均应详加标引;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时,需作出说明并列出相应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

3、常渠道,如严肃的纸质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但未经过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研究结果应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背离事实地扭曲、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成员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

4、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8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论文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加注释,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伪造注释;   (二)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三)学生在论文或其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经指导教师书面授权,擅署指导教师之姓名;(四)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五)故意捏造

5、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所引用的资料;(六)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七)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或转让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职务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八)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九)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8(十)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进行无创新的形式改变而作为不同成果发表;(十一)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惩戒措施   第五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

6、为之一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级)直至撤职(级)、解聘、开除等处分。(二)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者,还将依据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于因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给予取消或建议取消。(三)对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且已离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人员,将其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七)款行为者,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8(四)

7、对于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节轻重,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所获取的奖励、资助及其他收益,并暂停一年以上(含一年)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凡有第四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均不得参加在校期间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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