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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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不端行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良好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博士后等。在郑州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教授,及以郑州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发表作品的人员,也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郑州大学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

2、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全面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同时所有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3、三)合作作品署名应真实,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进行排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

4、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原始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

5、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五条郑州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定

6、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和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或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并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或收到异议投诉材料后,将委托学术

7、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如无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   (三)调查结论将在校内学风建设专栏上公示1周。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1个月以上。   (四)负责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后,对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包括: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等处分,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成果资格,

8、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直至开除公职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将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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