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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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的所有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如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学术纪律  第三条山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纪律:  (

2、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必须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学术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

3、学术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学术成果的水平。  (五)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按姓氏笔画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认可,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违犯了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  

4、(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山东大学职务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山东大学的成果。  (六)参加学术评议活动时,故意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公正评价;索取、收受参评人的财物。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

5、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违犯了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一)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行为。  (二)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  (三)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并发表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学术作品。  (四)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  (五)第四条第(七)、(八)、(九

6、)项所列行为。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违犯学术纪律的教师,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有第四条第(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四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在校教师,依情节轻重,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还将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其通过第四条诸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

7、或建议取消。  (四)对有第四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山东大学的人员,将其违犯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五)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违犯学术纪律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第五条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有第五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对已离开山东大学

8、的学生,依情节轻重,撤销学校已给予的奖励和荣誉,直至注销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有第四条第(五)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犯学术纪律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犯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犯山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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