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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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积极向上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术活动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和所有以苏州市职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第二章学术纪律第四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纪律:  (一)开

2、展学术研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身作品的主要内容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当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布)应当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渠道,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公认方式。应当经过而没有经过同行论证或鉴定的学术成果,不得向媒体发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

3、贬低学术成果的水平。  (五)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全体署名人认可,合作作品的署名应当依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以姓氏笔画或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第五条 教师及研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反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术纪律:  (一)抄袭他人作品;与他人作品实质相似;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使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4、布)或转让。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苏州市职业大学职务成果。  (六)在学术评议活动中,故意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公正评价,索取、收受参评人的财物。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八)在法定期限内,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或一稿多投。  (九)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六条 违反学术纪律的教师及研究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

5、,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二)凡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教师,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违反学术纪律,除给予学术纪律处分外,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通过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三)对有第五条各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苏州市职业大学的人员,可以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对有第五条第(五)项行为的,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在苏州市职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兼职人员违反学术纪律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反学术纪律的情况通报其

6、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分规程第八条 学术纪律问题应遵循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纪律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学术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在接到举报、投诉(匿名举报应有确凿证据)后,科技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在对学术规范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涉嫌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可以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案件,科技处会同学校纪委、组织人事部责成有关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必要时,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有关系(部)应于接受

7、认定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认定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三)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系(部)的初步认定意见进行裁定,并可根据案情需要对有关事实重新调查、认定。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以会同相关专家共同开展工作,审查相关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四)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若学术委员会认定被调查人违反了学术纪律,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若确认被调查人未违反学术纪律,亦应当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恶意举报、投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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